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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显的思考和体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建筑工程合同民事纠纷中经常涉及到工程造价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对这个专门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通常依法交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来完成。 委托一般由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处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指明鉴定项目名称及鉴定内容,有的委托书还有根据案件情况提一些鉴定具体要求。受理主要任务是接受委托方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的接受与一般咨询业务不同的是鉴定材料应经过法庭开庭质证。这一环节比较重要,关系到鉴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鉴定材料实质上是一种证据。鉴定工作主要依据这些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当然,现场勘验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在经过依据鉴定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计算之后,可以出具鉴定意见的征询意见初稿。 在这一阶段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应进行初步清理,如发现基本资料缺失,事实无法调查清楚,缺少鉴定基本条件或资料不真实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说明不能实施鉴定程序并退还资料。 2、认真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方面的材料大多是格式化的,而司法鉴定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很多材料是不规范,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只有在查阅案卷(不仅仅是技术资料,还包括起诉书、答辩状等其它材料)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原委,理顺脉络、明确争议的焦点,初步探明是非曲直,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看清方向,奠定基础。 3、全面收集证据。这与一般的咨询业务有所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必须依靠证据,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轻易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所有的证据与前所述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一定要经过法院方面转交,不能私下单方面接受资料,接受时均应填写资料目录,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 4、仔细勘测现场。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案件,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可进行勘测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必要时对隐蔽工程可采取剥露方法取得证据。现场勘验按规定均应有双方当事人及主办法官在场。对于勘测点的选择注意其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方各自作出测点,已示公正。现场勘测应做好勘验记录,该勘验记录应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现场勘测可辅之于拍照、录相等方式。这样可以方便计算工作。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5、出具鉴定初步意见的征询意见报告。经过上述工作,进入鉴定核心计算阶段,为了客观真实反映标的物的造价,避免主观错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鉴定人应出具鉴定初步意见的征询意见报告。这与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有些类似。出具初稿同时也是一种“投石问路”的策略。旨在进一步探明双方根本分歧点,为出具正式结论铺好道路。 送达工程造价征询意见初稿一定时间内。一般会收到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回复意见。鉴定人应与当事人就其提出的异议与对方核对、核实,在此基础上对鉴定结果进行勘误。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征询意见初稿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在这一阶段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避免简单粗暴态度,以免引起对方误解,造成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对于对方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及态度上的偏激,能解释适当解释,不能解释或一下子解释不清楚的应不必理会。因为鉴定不是调解。 应及时纠正错误,给对方你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工作的,建立信任、避免对立。 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最好是规范的格式文本。主要内容是告知当事人鉴定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采用的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和计价依据。技术鉴定计算过程,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鉴定声明等。同时附件应有计价表格、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三、出庭质证。 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鉴定人应接受法庭要求出庭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某一项工程造价具体鉴定内容,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鉴定人则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鉴定人应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 在这一阶段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2、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不与当事人辩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会产生不好的结果,会形成鉴定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事实,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 3、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4、出庭时应态度中立,言辞平和。对对方律师可能提出的设套式提问应注意规避。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充分体现合格鉴定人应有的知识与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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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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